姓名:王亭勛
班級:政一B
學號:06114220
【標題】拒效忠宣示遭處罰 德州2高中生控學校違憲
【內文】
美國繼有NFL球員在奏國歌時跪地示威後,再傳出有學生拒絕站立背誦《效忠宣誓》(Pledge of Allegiance),並且因此受到學校處罰,上法院控告學校侵害權利。
兩名就讀不同高中的德州(Texas)17歲高中生蘭德里(India Landry)和M.O.(姓名縮寫),不約而同因為覺得國家並沒履行誓詞中的承諾,在學校早會並沒依慣例站立背誦《效忠宣誓》(Pledge of Allegiance),而是坐下來示威。誓詞中有一句「自由平等全民皆享」,但是M.O.痛批,「我們居住的國家,並沒將公義和自由帶給每個人」。
M.O.的舉動其實始於2014年。本月的訴狀指出,Klein Oak高中的老師和其他學生因此對她批判和羞辱,包括一個新聞科老師堅持要她站立,最後M.O.被調到其他班別;今年,又有老師批評她的行徑,就如支持蘇聯共產和極端伊斯蘭主義。另一高中的學生蘭德里,則是持續杯葛誓言一年多以來都獲容許,但近期被校長要脅「會踢出校」。兩人分別控告學校和校區,侵害她們的第一、第四及十四修正案權利。
1943年,美國最高法院曾經在西維珍尼亞州West
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ducation v. Barnette一案中,裁定公立學校學生被強制要求宣誓效忠是違憲
心得評論: 美國的《效忠宣誓》是指向美國國旗以及美利堅合眾國表達忠誠。在許多乖開的場合,我們常常能聽到效忠宣誓,然而,並不是每個人都認同效忠宣誓的,效忠宣誓的內容為: 我謹宣誓效忠美利堅合眾國國旗及效忠所代表之共和國,上帝之下,未可分裂之國度,自由平等全民皆享。當中學生認為不合理的是自由平等全民皆享,他們認為國家並沒有給予他們這樣的權利,因此拒絕宣讀效忠宣言,但在1943年,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,在《西維吉尼亞州教育董事會訴巴內特》一案中表示,公立學校的學生無須被要求宣誓效忠,其結論認為「強制性的統一意見」違反了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》。在此後的意見中,法院維持了學生無須被要求進行宣誓效忠。而當中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即是最為有爭議的一點,效忠宣誓提到的上帝之下引發了是否確立國教的問題,但憲法修正案很明確地提到了不得確立國教的事情,但也有人認為,背誦包括‘在上帝之下’詞句的效忠誓詞,並沒有違反政教分離的原則,因為它反映了美國開國先父的理念,那就是人們與生來俱被造物主賦予不可剝奪的權利和自由,這個權利不是政府恩賜給我們的,因為如果是政府恩賜給我們的,那麼政府就可以把它們從我們手中奪走。”所以到目前為止,效忠宣誓仍維持1954年改完後的模樣。依我的看法,我個人是比較贊同後者的說法,畢竟在上帝之下不代表就是確立國教,許多宗教都有自己的上帝,這邊並沒有提到是哪個宗教的,再者,我想此宣誓立意的目的是向美國國旗以及美利堅合眾國表達忠誠。因此,宗教問題不應該是這邊最主要的問題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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